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1 浏览次数: 3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推进铁路既有用地及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实施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对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及站场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明确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二、推进既有铁路站场用地综合开发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站场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三、支持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再开发

  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可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但改变原有用地用途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四、促进既有铁路用地盘活利用

  因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释放的既有铁路用地,沿线市、县(区)政府应积极支持纳入储备开发,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土地由政府收储出让,出让收入在扣除相关规定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铁路建设。

  五、合理确定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

  沿线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项目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规模,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六、有序供应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

  沿线市、县(区)政府应在铁路建设项目批复前,与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框架协议。新建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应与铁路建设用地一并报批,具备条件的实行一次性供地;不具备一次性供地条件的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供地。

  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铁路建设投资主体负责向沿线市、县(区)政府提报综合开发用地年度计划,沿线市、县(区)政府在收到用地年度计划后应及时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切实增强新建铁路综合开发供地保障能力。综合开发用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七、切实落实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报省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铁路综合开发用地计划指标,由沿线市、县(区)政府先行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也可依国家规定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年终报自然资源部审核。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涉及补充耕地的,由省级层面统筹,铁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沿线市、县(区)政府具体落实;涉及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林地占用指标。

  八、多方式推进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

  沿线市、县(区)政府推进新建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储备开发,出让收入扣除相关规定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用于铁路建设。鼓励沿线市、县(区)政府参与新建铁路土地合资合作开发,提高新建铁路项目投融资能力,有力有序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沿线市、县(区)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政策,明确牵头实施部门并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报批、征地拆迁、土地供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在土地供应、项目报批、规划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